(2015)琅执字第0074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郭东平与郭明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东平,郭明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琅执字第00744号申请执行人:郭东平,男,1956年4月26日出生,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被执行人:郭明玉,女,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郭东平与郭明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琅民一初字第0051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3月1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郭明玉的银行存款2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凌 林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张莹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