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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琅执字第0074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郭东平与郭明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东平,郭明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琅执字第00744号申请执行人:郭东平,男,1956年4月26日出生,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被执行人:郭明玉,女,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郭东平与郭明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琅民一初字第0051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3月1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郭明玉的银行存款2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凌 林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张莹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