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谯民一初字第0388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李标与亳州市昊辉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标,亳州市昊辉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谯民一初字第03883号原告:李标,男,1978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被告:亳州市昊辉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丁少辉,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本院先予受理原告李标诉被告亳州市昊辉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原告李标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万玉红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 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