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雁民初字第0648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杨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雁民初字第06481号原告:杨某。被告:张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与被告张某离婚一案中,原告杨某于2015年9月15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某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后由原告杨某承担150元。审 判 长 殷 瑞人民陪审员 贾泉俊人民陪审员 刘希泽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郭 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