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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雁民初字第0648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杨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雁民初字第06481号原告:杨某。被告:张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与被告张某离婚一案中,原告杨某于2015年9月15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某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后由原告杨某承担150元。审 判 长  殷 瑞人民陪审员  贾泉俊人民陪审员  刘希泽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郭 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