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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敦执字第28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王作军与杨成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敦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敦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甘肃省敦煌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敦执字第287号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杨成。本院于2015年6月24日作出(2015)敦民初字第64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王作军于2015年8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我院查明被执行人杨成名下有敦煌市迎宾北区XX号楼XXX号楼房一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杨成名下位于敦煌市迎宾北区XX号楼XXX号楼房一套(查封期限为二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迎春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秦文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