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丽遂商初字第148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何涛与朱国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涛,朱国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丽遂商初字第1480号原告何涛。被告朱国君。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涛诉被告朱国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5日以原告需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书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涛撤回起诉。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何涛负担。审判员  陈武文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叶燕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