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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袁民一初字第192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7-03-20

案件名称

陈运林与张礼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运林,张礼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袁民一初字第1923号原告:陈运林,男,1976年8月4日出生,汉族,宜春市袁州区人,住宜春市袁州区。被告:张礼丽,女,1989年4月25日出生,汉族,宜春市袁州区人,住宜春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运林诉被告张礼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运林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运林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运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30元,减半收取计币1165元,由原告陈运林负担。审判员  张圣来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强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