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袁民一初字第192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7-03-20
案件名称
陈运林与张礼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运林,张礼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袁民一初字第1923号原告:陈运林,男,1976年8月4日出生,汉族,宜春市袁州区人,住宜春市袁州区。被告:张礼丽,女,1989年4月25日出生,汉族,宜春市袁州区人,住宜春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运林诉被告张礼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运林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运林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运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30元,减半收取计币1165元,由原告陈运林负担。审判员 张圣来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强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