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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怀鹤民三初字第10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原告韩美蓉与被告怀化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美蓉,怀化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怀鹤民三初字第103号原告韩美蓉,女,1977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址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鹤洲南路*号,公民身份号码:4330011977********。被告怀化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怀化市鹤城区锦溪北路113号。。法定代理人王小明,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韩美蓉与被告怀化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韩美蓉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美蓉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依法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韩美蓉承担。审 判 长  谢娜人民陪审员  丁伟人民陪审员  倪勇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窦娟(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