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丽青商初字第93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青田县徐扬民瓷砖店、刘化池与刘化池、陈友珍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田县徐扬民瓷砖店,刘化池,陈友珍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丽青商初字第931号原告:青田县徐扬民瓷砖店。经营者:徐扬民。委托代理人:王忠蝶。委托代理人:邵健。被告:刘化池。被告:陈友珍。本院在审理原告青田县徐扬民瓷砖店诉被告刘化池、陈友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青田县徐扬民瓷砖店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82元,减半收取291元,由原告青田县徐扬民瓷砖店负担。代理审判员  徐培芳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代书 记员  钟晶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