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临杜商初字第135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刘成化与临海市新派眼镜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成化,临海市新派眼镜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临杜商初字第1350号原告:刘成化。委托代理人:陈智。被告:临海市新派眼镜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潘俊兴。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成化与被告临海市新派眼镜有限公司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950元,减半收取975元,由原告刘成化负担。审 判 员 徐 周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金丹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