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民一初字第0214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09
案件名称
周涛与向诗海、熊文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涛,向诗海,熊文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一初字第02148号原告:周涛,男,1969年9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宁国市,现住宁国市。被告:向诗海,男,1967年10月19日出生,住安徽省宁国市丹桂公寓2幢B区。被告:熊文玲,女,1971年9月3日出生,住安徽省宁国市丹桂公寓2幢B区,公民身份号码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涛与被告向诗海、熊文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周涛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涛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撤回对被告向诗海、熊文玲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周涛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00元,已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周涛负担。审判员 施 璟二0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琳慧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