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城民初字第0038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原告王国英与被告赵子尚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新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国英,赵子尚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城民初字第00388号原告王国英,女,1964年出生。委托代理人郑天印,新野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赵子尚,男,1940年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国英与被告赵子尚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国英申请撤回起诉系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国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香菊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苏 桓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