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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洪刑初字第9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杨芳松、杨开祥犯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洪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洪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芳松,杨开祥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洪江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洪刑初字第95号公诉机关洪江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芳松,农民。曾因犯诈骗罪,于2012年8月21日被贵州省石阡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13年12月1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5年3月10日被洪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3月31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洪江市看守所。被告人杨开祥,外号“吉林”,农民。曾因犯诈骗罪,于2011年3月24日被湖北省保康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刑期自2010年10月17日起至2012年10月16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因涉嫌犯诈骗罪,2015年3月10日被洪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3月31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洪江市看守所。洪江市人民检察院以洪检公诉刑诉[2015]9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芳松、杨开祥犯诈骗罪,于2015年8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5年8月31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9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洪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祝晓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芳松、杨开祥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自2014年12月份至2015年1月份期间,被告人杨芳松、杨开祥伙同罗某(另案处理)、“老杨”(在逃)来到湖南省洪江市、会同县以鱼肝油丸冒充珠宝形式共同实施诈骗,被告人杨芳松参与实施诈骗3起,诈骗现金47900元;被告人杨开祥参与实施诈骗2起,诈骗现金32000元。被告人杨芳松、杨开祥共同诈骗黄金项链1条,经鉴定,该条被骗黄金项链价值为2505元。被告人杨芳松涉案金额共计50405元,被告人杨开祥涉案金额共计34505元。具体诈骗事实如下:1、2014年12月9日上午9时许,被告人杨芳松、杨开祥伙同罗某来到湖南省洪江市熟坪乡,准备以事先购买的鱼肝油丸冒充珠宝诈骗他人。当日上午11时许,杨芳松编造家中有人出了车祸要到学校找一个姓杨的老师帮忙为由,请求正在熟坪乡农贸市场赶集的被害人杨某帮忙带路去熟坪乡小学,将被害人杨某骗至小学门口后,这时,罗某以学校老师的身份出现,称可以帮杨芳松联系姓杨的老师,罗某假装电话联系后,又称姓杨的老师要杨芳松去找银行张主任来帮忙。杨芳松、罗某便将被害人杨某又骗至熟坪乡农村信用社附近,罗某偷偷电话联系杨开祥后,杨开祥便以银行张主任的身份出现。杨芳松声称家中出点车祸,要赔偿别人钱,身上现有珠宝急于出售,杨开祥故意避开杨芳松后,对被害人杨某和罗某说,这些珠宝经过鉴定价值人民币22万,并假称其台湾外公急需收购这批珠宝,可以帮其外公代收,但需要到安江镇才能付钱,期间,杨芳松以给200元好处费为由让被害人杨某帮助协商交易,杨某便同意协助。于是,杨芳松、杨开祥、罗某和被害人杨某一起乘客车去往安江镇,四人到达安江稻都广场的中国邮政储蓄所附近后,杨开祥以筹钱为由便离开了现场。随后,罗某便诱骗被害人杨某共同出资将杨芳松的假珠宝以160000元买入,并先以定金的形式交付珠宝,然后再以高价卖给杨开祥谋利,骗取被害人杨某现金12000元后逃离现场。所得赃款已被杨芳松、杨开祥、罗某三人平分后挥霍。2、2014年l2月12日上午11时许,被告人杨芳松、杨开祥伙同罗某来到湖南省会同县团河镇,以上述几乎同样的方式,在会同县邮政局附近骗取被害人蒙某现金20000元,黄金项链1条。经鉴定,被骗黄金项链价值人民币2505元。所得20000元赃款中,其中10000元现金由杨芳松、杨开祥、罗某三人平分,每人分得3000余元。另外10000元现金由杨芳松、罗某两人平分,每人分得5000元。被骗的1条黄金项链由杨芳松、罗某销赃得赃款800元,杨芳松、罗某每人分得赃款400元。所得赃款均已被杨芳松、杨开祥、罗某挥霍。3、2015年1月30日上午10时许,被告人杨芳松伙同罗某、“老杨”三人来到湖南省会同县实施诈骗。经物色对象,杨芳松、“老杨”将被害人梁某选定为作案目标,此次由“老杨”扮演急需用钱出售“珠宝”的人员,杨芳松冒充民政局工作人员扮演中间人,罗某扮演收购“珠宝”的信用社主任,以鱼肝油丸冒充珠宝的方式,骗取被害人梁某的信任,将其从会同县肖家乡政府诱骗至洪江区城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莲花地支行附近。之后杨芳松便诱骗被害人梁某共同出资将“老杨”的珠宝以180000元买入,并先以定金的形式交付珠宝,然后再以高价240000元卖给罗某谋利,骗取被害人梁某现金15900元后逃离现场。所得赃款已被杨芳松、罗某、“老杨”三人平分后挥霍。2015年3月9日14时许,被告人杨芳松在贵州省玉屏县平溪镇“珍珍宾馆”二楼房间内被贵州省玉屏县公安局民警抓获;当日下午15时许,被告人杨开祥在玉屏县平溪镇商贸城附近一间居民房内被玉屏县公安局民警抓获。被告人杨芳松、杨开祥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杨芳松、杨开祥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常住人口基本信息,(2012)石刑初字第68号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2011)保刑初字第19号刑事判决书,抓获经过,银行交易记录,金项链信誉卡,视频监控截图照片,被害人杨某、蒙某、梁某的陈述,证人袁某、谢某的证言,同案犯罗某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及照片,提取笔录,公安机关的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现场照片及方位图,情况说明,价格鉴定结论书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杨芳松在有期徒刑三年以上五年以下范围内量刑,并处罚金;对被告人杨开祥在有期徒刑二年以上三年以下范围内量刑,并处罚金。本院认为:被告人杨芳松、杨开祥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共同骗取他人财物,其中,被告人杨芳松参与骗取他人财物三次,骗取数额巨大,被告人杨开祥参与骗取他人财物二次,骗取数额较大,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芳松、杨开祥犯诈骗罪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杨芳松、杨开祥均起了主要作用,均系主犯,应当按照他们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杨芳松、杨开祥均系曾因犯诈骗罪而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故意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杨芳松、杨开祥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均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对被告人杨芳松、杨开祥提出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杨芳松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杨芳松的刑期自2015年3月10日起至2019年5月9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期满不缴纳,强制缴纳)。二、被告人杨开祥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杨开祥的刑期自2015年3月10日起至2017年8月9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期满不缴纳,强制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 判 长 蒋 人 进代理审判员 胡南数三人民陪审员 瞿 素 梅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杨 沙 沙附:本判决书引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条文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