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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云民初字第148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某诉被告殷某某离婚纠纷一审判决书

法院

徐州市��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殷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云民初字第1484号原告张某某,男,1973年7月31日生。被告殷某某,女,1980年12月9日生。原告张某某诉被告殷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殷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某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2011年11月底建立恋爱关系,2012年11月29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被告以做生意进货为由先后从原告及原告亲戚、同事处共计借款98.5万元。被告于2013年以出去借钱还账为由,从此消失。原告曾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后法院判决不准许双方离婚。原告因女方欠款等原因,在精神上承受着无法忍受的痛苦。原告现仍找不到被告,双方的感情己破裂。原告再次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被告殷某某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2011年11月底建立恋爱关系,2012年11月29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原、被告婚前感情尚可,后因生活琐事及经济问题等产生矛盾。被告自2013年6月起离家外出至今未归。原告曾于2014年1月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经公告送达等手续,本院于2014年7月判决不准许双方离婚。之后,双方的关系没有改善,被告仍一直外出未归。庭审中,原告陈述双方无共同财产,有共同债务,不需要在离婚诉讼中处理。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结婚证、户口本、(2014)云民初字第166号民事判决书、徐州市云龙区子房街道办事处圆梦社区出具的证明、报警记录以及原告的当庭陈述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前感情尚可,婚后因生活琐事及经济等原因产生矛盾,导致夫妻关系不睦。被告自2013年6月起离家外出至今未归。原告曾起诉要求离婚,后经本院判决不准许双方离婚。此后,原、被告仍继续分居至今,互不尽夫妻义务,应认定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现原告再次起诉要求离婚,本院予以准许。原、被告无共同财产,且原告不需要法院处理其所称的共同债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殷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240元,公告费600元,共计840元,由原、被告各负担一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春燕人民陪审员  冷旭东人民陪审员  路 伟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梁枫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