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洞民初字第24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李华书与林其锡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华书,林其锡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洞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洞民初字第244号原告:李华书。被告:林其锡。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华书与被告林其锡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华书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该案在审理期间,原告李华书以另行处理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华书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8元,减半收取34元,由原告李华书负担。审 判 员 朱 江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陈秀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