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桦民一初字第64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朱某某诉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桦甸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桦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某,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桦民一初字第645号原告:朱某某,男。被告:于某某,女,其他情况不详(缺席)。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某与被告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某某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于某某的告诉。本院认为,原告朱某某申请撤回对被告于某某的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朱某某撤回对被告于某某的告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朱某某负担,余款退回给原告。审 判 长 :赵成华人民陪审员 :朱玉凤人民陪审员 :张春风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叶春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