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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桦民一初字第64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朱某某诉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桦甸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桦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某,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桦民一初字第645号原告:朱某某,男。被告:于某某,女,其他情况不详(缺席)。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某与被告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某某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于某某的告诉。本院认为,原告朱某某申请撤回对被告于某某的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朱某某撤回对被告于某某的告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朱某某负担,余款退回给原告。审 判 长 :赵成华人民陪审员 :朱玉凤人民陪审员 :张春风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叶春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