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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郧西民初字第0107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韩荣国与郧西县广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郧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郧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荣国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郧西民初字第01073号起诉人韩荣国,男,生于1963年3月22日,汉族,湖北省十堰市人,居民。2015年9月9日,本院收到韩荣国的起诉状,要求判令郧西县广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300万元及利息损失,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经审查,本院认为,起诉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起诉人韩荣国与郧西县广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具备合同关系,无相关证据证明其借用了湖北青达建筑有限公司资质进行个人施工,以及郧西县广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湖北青达建筑有限公司签订的合同属于建设工程无效情形,韩荣国不是本案适格原告,无权起诉郧西县广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主张上述诉讼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起诉人韩荣国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家宁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许丽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