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肥东执字第01335-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6-01-28
案件名称
安徽肥东农村合作银行王铁支行与王贵兰、XXX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肥东农村合作银行王铁支行,王贵兰,XXX,薛铁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肥东执字第01335-1号申请执行人安徽肥东农村合作银行王铁支行,住所地安徽省肥东县。负责人:陈建华,行长。被执行人王贵兰,女,1954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被执行人XXX,男,1953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被执行人薛铁成,男,1981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申请执行人安徽肥东农村合作银行王铁支行与被执行人王贵兰、XXX、薛铁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肥东民二初字第0011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王贵兰、XXX、薛铁成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王贵兰、XXX、薛铁成银行存款人民币11万元;或提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王贵兰、XXX、薛铁成相应价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冬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