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怀民一初字第0332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1-28

案件名称

张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怀民一初字第03323号原告:张某,男,1963年10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委托代理人:潘绍田,怀远县包集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某,女,1963年3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5年9月6日因病去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诉讼。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已负担)。审判员  沈永雷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于忠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