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怀民一初字第0332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1-28
案件名称
张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怀民一初字第03323号原告:张某,男,1963年10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委托代理人:潘绍田,怀远县包集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某,女,1963年3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5年9月6日因病去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诉讼。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已负担)。审判员 沈永雷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于忠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