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渑执字第52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2-05
案件名称
肖书琴申请上官轶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渑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渑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书琴,上官轶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渑执字第522号申请执行人肖书琴,女,1970年9月16日出生,汉族,原住河南省汝阳县。被执行人上官轶莉,女,1974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渑池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渑民初字第443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肖书琴申请执行上官轶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渑民初字第443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留锋审判员 赵小锁审判员 邵红伟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书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