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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特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王贵存、刘爱荣等与刘巧风申请确定监护人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金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乡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十一条,第二十条

全文

山东省金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金特字第1号申请人:王贵存。申请人:刘爱荣。委托代理人:刘新民。被申请人:刘巧风。申请人王贵存、刘爱荣与被申请人刘巧风变更监护人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申请人王贵存、及王贵存、刘爱荣的委托代理人刘新民、被申请人刘巧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王贵存、刘爱荣诉称,被监护人王某薇的父亲王国栋于2013年3月27日因交通事故死亡,后王某薇一直由两申请人照顾。现在被申请人刘巧风已结婚,因此不宜再担任王某薇的监护人,申请人为了给被监护人王某薇一个良好的生活环境,愿意继续抚养照顾被监护人王某薇,现申请将被监护人王某薇的监护权由被申请人刘巧风变更为申请人王贵存、刘爱荣。被申请人刘巧风辩称,同意变更监护权为两申请人。经审理查明,申请人王贵存、刘爱荣系夫妻关系,王国栋系两申请人之子,与被申请刘巧风原系夫妻。2013年3月27日王国栋因交通事故死亡,后被申请人刘巧风再婚,王某薇(2009年6月18日出生)系王国栋与被申请人刘巧风之女,其父亲去世后一直由祖父母王贵存、刘爱荣照顾。另查明,两申请人王贵存、刘爱荣家中有9亩地,抚养被监护人王某薇有一定的经济能力,被申请人刘巧风至王国栋去世后一直没有照顾过被监护人王某薇,从未给予过被监护人王某薇生活费。王某薇一直跟随其祖父母生活。上述事实,由户籍证明、村委证明等证据及当事人陈述在案证实。本院认为,被申请人刘巧风系王某薇法定监护人,但自王国栋去世后,王某薇一直由两申请人抚养照顾,已适应现在的生活环境,且两申请人有一定的经济收入,继续由两申请人抚养照顾并履行监护职责,更有利于王某薇的健康成长,因此,两申请人请求变更监护权的申请符合法律法规,应予支持。今后,两申请人应履行好监护职责,积极为王某薇提供良好的学习、生活坏境,共同将王某薇抚养成人。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七条、第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十一条、第二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变更王某薇的监护人为王贵存、刘爱荣,由王贵存、刘爱荣行使监护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刘仍占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 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