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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海刑初字第13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刘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海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

全文

山东省海阳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海刑初字第138号公诉机关山东省海阳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某。2014年12月11日因涉嫌盗窃被刑事拘留,12月18日被监视居住,2015年6月17日被监视居住。海阳市人民检察院以海检公刑诉(2015)9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庭审理了本案。海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成绍飞、董艳芬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海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7月,被告人刘某在海阳市仁和饲料厂安装工地工作期间,趁无人看管之机,将放置在该工地的花纹钢板1200斤盗走后销赃获利。经鉴定,被盗花纹铁板价值人民币2130元。2014年12月11日,被告人刘某被抓获归案。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提供了证人证言、辨认笔录、被告人供述、书证等证据予以证实,提请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刘某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罪事实没有异议,自愿认罪,其未向法庭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2014年7月,被告人刘某在海阳市仁和饲料厂安装工地工作期间,趁无人看管之机,将放置在该工地��花纹钢板1200斤盗走后销赃获利。经鉴定,被盗花纹铁板价值人民币2130元。2014年12月11日,被告人刘某被抓获归案。被告人刘某归案后赃物已被追回,并发还被害人。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证人证言(1)证人毕某证实,他公司负责给海阳市仁和饲料公司施工。2014年7月份的一天,他发现工地的成品花纹铁板少了至少8张,后在海阳党校对面一家回收站发现丢失的钢板。经与刘某电话联系,刘某称其因没钱花了,就把铁板拉出去卖掉了。(2)证人李某甲证言证实,刘某租住他的房子,2014年8月份的一天下午,刘某让他开三轮车将仁和饲料厂工地上一些带花纹铁板拉到海阳党校对面废品回收站卖了。(3)证人李某乙证言证实,他在海阳市海东路西首的仁达贸易公司工作。2014年8月份的一天,李某甲和一个外地人拉了一些带花纹铁板到公司卖,外地���说是工地上不用的铁板。铁板共1200斤,他以每斤0.8元收购,给了那个外地人900余元。2、被告人供述被告人刘某供述,2014年5月14日,他开始在海阳市仁和饲料公司建筑工地干活,挣人工费。2014年7月份一天,因效益不好,工人工资一直没发下来,他没钱花了,厂房看管又散漫,就产生偷花纹铁板卖的想法。他叫工人把8张花纹钢板切割成1米见方小钢板,又叫其租房的房东李某甲开机动三轮车把钢板拉到海东路西首一家废品收购站卖掉,获利1000元左右,他给了李某甲50元好处费。3、辨认笔录辨认人李某乙辨认出刘某就是向其出售铁板的人。辨认人李某甲辨认出李玉国就是让其送铁板的人。4、鉴定意见山东省涉案物品价格鉴定(认证)结论书认定,涉案花纹钢1200斤价值人民币2130元。5、书证(1)海阳市公安局出具的受案登记表证实,本案由毕某于2014年11月1日报警。(2)南京铁路公安处南京站派出所出具的抓获经过、南京铁路公安处看守所出具的寄押证明证实,被告人刘某于2014年12月11日被南京铁路公安处南京站派出所抓获归案,于2014年12月11日至2014年12月13日在南京铁路公安处看守所羁押。(3)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刘某于1977年1月15日出生,案发时已达到完全刑事责任年龄。(4)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证实,被盗1200斤花纹钢板已追回并发还给被害人。上述证据,以当庭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应依法予以惩处。被告人刘某归案后如实交待自已的罪行,当庭自愿认罪,涉案花纹钢板已追回并发还失主,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某犯盗窃罪,判处管制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管制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被告人刘某自2014年12月11日至12月18日被羁押8日折抵刑期16日。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林 刚审 判 员  杨建平人民陪审员  姜 涛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黄爱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