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芜经开执字第0051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7-06-05
案件名称
阮辉与芜湖安之达物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通知书
法院
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5)芜经开执字第00518号芜湖安之达物流有限公司:你与申请执行人阮辉劳动争议一案,芜湖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4)芜劳人仲第150-1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阮辉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9月10日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令你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下列义务:一、向阮辉支付工资8349.26元。二、向阮辉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债务利息450.03元。三、负担案件申请执行费50元。开户银行:芜湖扬子农村商业银行官陡支行户名: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账号:20000443569110300000026审判员 郑文武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周晔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