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柳民监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6-08-05
案件名称
柳河县豪达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吕晓波、吕永军、柳河县佳益牧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再审裁定书
法院
柳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柳河县豪达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吕晓波,吕永军,柳河县佳益牧业有限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
全文
吉林省柳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柳民监字第2号原审原告:柳河县豪达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吕晓峰,董事长。原审被告:吕晓波,男。原审被告:吕永军,男。原审被告:柳河县佳益牧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国清,总经理。原审原告柳河县豪达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原审被告吕晓波、吕永军、柳河县佳益牧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3日作出的(2015)柳民中初字第242号民事调解,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原调解确有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再审期间中止原调解的执行。院 长 :孙明伟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于海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