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凉法执字9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赵俊平与马柱锁、柴东青、杨培青支付令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凉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凉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俊平,马柱锁,柴东青,杨培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凉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凉法执字91号申请执行人赵俊平,女,45岁,汉族,无业,住凉城县。被执行人马柱锁,男,56岁,汉族,教师,住凉城县。被执行人柴东青,男,1980年06月15日生,汉族,凉城县国土局职工,住凉城县。被执行人杨培青,女,38岁,汉族,凉城县六苏木镇职工,住凉城县。赵俊平申请执行马柱锁、柴东青、杨培青支付令一案,我院作出的(2015)凉民督字第3号支付令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赵俊平于2015年6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柴东青履行给付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柴东青有工资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每月扣留被执行人柴东青在中国工商银行凉城县支行的工资收入3500元,共计扣留58910,直至扣清为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俊峰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伊雪慧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