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丽青船商初字第32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1-12
案件名称
冯登录与颜章平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登录,颜章平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丽青船商初字第325号原告:冯登录,务工。被告:颜章平,经商。原告冯登录与被告颜章平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3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张海涛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审理。2015年9月15日,原告冯登录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两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所作的合理处分,且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登录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78元,减半收取289元,由原告冯登录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海涛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代书 记员 詹伟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