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江岸民商初字第0033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刘振华与武汉文华集团有限公司、湖北鑫汇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振华,武汉文华集团有限公司,湖北鑫汇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萧文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江岸民商初字第00335号原告刘振华,湖北省旅游与文化促进会副会长。委托代理人余泽雄(特别授权代理),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周婷(一般授权代理),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武汉文华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天津路55号1楼。法定代表人萧文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陶红(特别授权代理),湖北申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湖北鑫汇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仙桃市沔州大道8号。法定代表人萧文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陶红(特别授权代理),湖北申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萧文华(曾用名肖文华)。委托代理人陶红(特别授权代理),湖北申元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振华与被告武汉文华集团有限公司、湖北鑫汇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萧文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振华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振华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振华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9,629元减半收取24,814.50元、邮寄费80元,共计24,894.50元,由原告刘振华负担。审 判 长 许丽莎人民陪审员 丁凤玲人民陪审员 彭 荣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尹代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