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鄂江岸民商初字第0033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刘振华与武汉文华集团有限公司、湖北鑫汇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振华,武汉文华集团有限公司,湖北鑫汇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萧文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江岸民商初字第00335号原告刘振华,湖北省旅游与文化促进会副会长。委托代理人余泽雄(特别授权代理),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周婷(一般授权代理),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武汉文华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天津路55号1楼。法定代表人萧文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陶红(特别授权代理),湖北申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湖北鑫汇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仙桃市沔州大道8号。法定代表人萧文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陶红(特别授权代理),湖北申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萧文华(曾用名肖文华)。委托代理人陶红(特别授权代理),湖北申元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振华与被告武汉文华集团有限公司、湖北鑫汇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萧文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振华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振华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振华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9,629元减半收取24,814.50元、邮寄费80元,共计24,894.50元,由原告刘振华负担。审 判 长  许丽莎人民陪审员  丁凤玲人民陪审员  彭 荣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尹代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