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蒙民一初字第0220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7-03-29
案件名称
原告庞子秋诉被告丁言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庞子秋,丁言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蒙民一初字第02202号原告:庞子秋,男,1969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被告:丁言福,男,1976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蒙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庞子秋诉被告丁言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5日以被告外出不在家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庞子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刘 飞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杨迎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