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白洮西民初字第28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申忠臣与于于淑月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申忠臣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白洮西民初字第288号原告申忠臣,男,满族,现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拜泉县。委托代理人徐雁。被告于淑月,女,现住白城市洮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申忠臣诉被告于淑月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申忠臣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申忠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25.00元减半收取512.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黄亚鹏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曹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