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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白洮西民初字第28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申忠臣与于于淑月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申忠臣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白洮西民初字第288号原告申忠臣,男,满族,现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拜泉县。委托代理人徐雁。被告于淑月,女,现住白城市洮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申忠臣诉被告于淑月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申忠臣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申忠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25.00元减半收取512.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黄亚鹏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曹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