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执字第28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周国春与XX军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宫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宫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国春,XX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南宫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283号申请执行人周国春,男,汉族。被执行人XX军,男,汉族。关于周国春诉XX军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河北省南宫市人民法院(2015)南民初字第34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周国春于2015年7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XX军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或扣划)被执行人XX军在银行的账户存款811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金辉执行员 任文勇执行员 张 勇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 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