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郑民四终字第125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上诉人刘锦波与被上诉人王惠玲合同纠纷二审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锦波,王惠玲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郑民四终字第125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刘锦波,女,汉族,1937年8月22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王再兴,河南信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惠玲,女,汉族,1938年3月17日出生。上诉人刘锦波与被上诉人王惠玲合同纠纷一案,上诉人刘锦波不服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15)二七民二初字第4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刘锦波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再兴,被上诉人王惠玲到庭参加了诉讼。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15)二七民二初字第481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672元,退还上诉人刘锦波。审判长 成 锴审判员 李长军审判员 于岸峰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孔令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