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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苏中刑执字第0096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寇含林犯故意杀人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寇含林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苏中刑执字第00961号罪犯寇含林,现在江苏省苏州监狱服刑。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4月30日作出(2003)锡刑初字第1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寇含林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3年7月25日经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3)苏刑复字第43号刑事裁定予以核准。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5年11月25日经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5)苏刑执字第0558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8年5月19日经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8)苏执字第0423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2010年11月22日经本院以(2010)苏中刑执字第1229号刑事裁定减刑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2013年5月31日经本院以(2013)苏中刑执字第1014号刑事裁定减刑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刑期至2023年3月18日止)。执行机关江苏省苏州监狱于2015年8月1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苏州监狱认为,罪犯寇含林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服装缝纫加工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为此,2013年以来,受到监狱表扬二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提出的罪犯寇含林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相关年度罪犯评审表及罪犯改造的日常考核资料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寇含林在服刑期间,能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本院准予减刑,并采纳执行机关的减刑建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寇含林减去有期徒刑一年的刑罚执行,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自2008年5月19日起至2022年3月18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 军审 判 员  张乐一代理审判员  李 伟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陈瑜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