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阿鲁执字第877-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牧兰与斯钦青格尔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牧兰,斯钦青格尔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阿鲁执字第877-3号申请执行人:牧兰,女,蒙古族,农民。被执行人:斯钦青格尔,男,蒙古族,职工。本院对牧兰诉斯钦青格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出的(2014)阿鲁民初字第15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现申请执行人牧兰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斯钦青格尔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斯钦青格尔履行生效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斯钦青格尔至今未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斯钦青格尔在中国建设银行阿鲁科尔沁旗支行发放的工资予以冻结,冻结期间未经本院准许,不得办理支取、转账等手续。冻结期限12个月,自2015年9月15日起至2016年9月15日止。冻结方式:只收不付。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郭云鹏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魏一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