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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林民商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6-09-06

案件名称

克什克腾旗晟发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内蒙古林西国家粮食储备库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林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克什克腾旗晟发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林西国家粮食储备库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林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年林民商字第8号原告克什克腾旗晟发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赤峰市克什克腾旗。法定代表人李贵发,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姜国卫,男,1968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克什克腾旗晟发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职工,住内蒙古赤峰市林西县。被告内蒙古林西国家粮食储备库,住所地:内蒙古赤峰市林西县。法定代表人曹贵军,内蒙古林西国家粮食储备库主任。原告克什克腾旗晟发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内蒙古林西国家粮食储备库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审查受理后,于2015年9月15日由本院审判员房军独任审理本案,由书记员董琳担任法庭记录,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克什克腾旗晟发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姜国卫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内蒙古林西国家粮食储备库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为被告建设位于林西县啤酒厂西侧的国家粮食储备库平房仓项目,总工程造价为11022037元,被告给付了部分工程款,尚欠1451484元未付,因此,要求被告给付工程款1451484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诉讼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要求被告给付工程款2057992元。被告内蒙古林西国家粮食储备库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1年7月,原告为被告建设的3、4、6、7、8、9号仓储库工程施工,2011年10月施工完毕。2015年8月20日,原、被告双方进行了结算,被告为原告出具了证明一份,经结算施工费总额为12537922元,被告给付了原告10480000元,尾欠2057992元未付。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证明以及原告的陈述予以证明。本院认为,原告为被告的工程进行施工,施工结束后双方进行了结算,被告尾欠原告工程款为原告出具了证明,其应当承担给付尾欠工程款的责任,原告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内蒙古林西国家粮食储备库给付原告克什克腾旗晟发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款2057992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86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内蒙古林西国家粮食储备库承担,邮寄送达费40元,原告克什克腾旗晟发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担20元,被告内蒙古林西国家粮食储备库承担2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房军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董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