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延民初字第0590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赵永亮与延庆县大榆树镇南红门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永亮,延庆县大榆树镇南红门村民委员会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民初字第05901号原告赵永亮,男,1959年11月5日出生。被告延庆县大榆树镇南红门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延庆县大榆树镇南红门村。法定代表人宋保良,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永亮诉被告延庆县大榆树镇南红门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永亮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永亮撤回起诉。审判员 宋维明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 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