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苏中刑执字第0103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薛原犯故意杀人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薛原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苏中刑执字第01030号罪犯薛原,现在江苏省苏州监狱服刑。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2月8日作出(2009)徐刑一初字第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薛原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带民事赔偿合计人民币368034.5元。该犯不服,提起上诉。2009年5月6日经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9)苏刑三终字第003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核准对被告人薛原的定罪量刑。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1年8月19日经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1)苏刑执字第0402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13年12月20日经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3)苏刑执字第0670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刑期至2032年6月19日止)。执行机关江苏省苏州监狱于2015年8月1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苏州监狱认为,罪犯薛原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缝纫机工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为此,2013年以来,受到监狱表扬二次,确有悔改表现。由于该犯原判财产义务未履行完毕,且不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无履行能力,应当适当缩减减刑幅度。建议减刑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提出的罪犯薛原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相关年度罪犯评审表及罪犯改造的日常考核资料、财产义务部分履行凭证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薛原在服刑期间,能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本院准予减刑,并采纳执行机关的减刑建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薛原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的刑罚执行,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减刑后刑期自2013年12月20日起至2031年8月19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 军审 判 员  张乐一代理审判员  李 伟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施苏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