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珠香法执字第4018-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冼健兵与梁华根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珠香法执字第4018-1号申请执行人:冼健兵,男,汉族,住珠海市香洲区,公民身份号码:×××5118。被执行人:梁华根,男,汉族,住珠海市香洲区,公民身份号码:×××901X。关于冼健兵与梁华根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珠香法民三初字第152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梁华根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100元至本院指定的银行账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龙飞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郑林瀚第1页共1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