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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诸相民初字第38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张炳其与宋清娥、韩照萍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炳其,宋清娥,韩照萍,孙培海,赵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诸相民初字第382号原告张炳其。被告宋清娥。被告韩照萍。被告孙培海。被告赵虎。本院受理原告张炳其诉被告宋清娥、韩照萍、孙培海、赵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宋清娥、韩照萍、孙培海下落不明,需公告送达,占用审限较长,无法在简易程序内审结,故需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杨奎友审 判 员  李银刚人民陪审员  王振清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丁 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