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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苏中刑执字第0078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牛大伟犯抢夺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牛大伟

案由

抢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苏中刑执字第00780号罪犯牛大伟,现在江苏省苏州监狱服刑。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7日作出(2009)武刑初字第79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牛大伟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赃物价值人民币六万四千零四十五元继续予以追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2年7月31日经本院以(2012)苏中刑执字第1775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三个月(刑期至2018年4月7日止)。执行机关江苏省苏州监狱于2015年8月11日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9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苏州监狱认为,罪犯牛大伟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杂务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为此,2012年以来,被监狱批准为改造积极分子二次,悔改表现突出。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建议予以假释。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提出的罪犯牛大伟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相关年度罪犯评审表及罪犯改造的日常考核资料、罪犯重新犯罪评估预测报告、社区矫正调查评估报告、庭审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牛大伟在服刑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但原判财产义务未履行完毕,未能提供充足证据证明确无履行能力,不能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假释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二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下:对罪犯牛大伟不予假释。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 军审 判 员  张乐一代理审判员  李 伟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陈瑜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