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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民二初字第75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广西成工华河机械有限公司与冯成军、陈耀君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西成工华河机械有限公司,冯成军,陈耀君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民二初字第754号原告广西成工华河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南宁市江南区星光大道191号。法定代表人王宏一、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赖广斌,南宁市海宁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冯成军,男,1981年5月19日出生,瑶族,住广西柳州市鱼峰区。被告陈耀君,男,1981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合浦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广西成工华河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冯成军、被告陈耀君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撤诉是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原告在宣判前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西成工华河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61元减半收取1780.5元,保全费1220元,合计3000.5元,由原告广西成工华河机械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方扬慧人民陪审员  陈伟生人民陪审员  彭玉莲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程 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