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松刑初字第124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郑某非法拘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男
案由
非法拘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松刑初字第1245号公诉机关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自报郑某,男,1965年4月15日出生于山东省苍山县。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松检诉刑诉(2015)12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某犯非法拘禁罪,于2015年8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某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郑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1月18日19时许,被告人郑某纠集曹垒垒、王太兵、杜之星等人(均已判刑),强行将被害人李某甲从本市闵行区北吴路北吴宾馆带至本区车墩镇车墩广场及联庄村XXX号附近一小河边,采用言语威胁的方式向李某甲索要欠款。嗣后,被告人郑某与曹垒垒、王太兵、杜之星等人或共同、或轮流,将李某甲先后带至本区车墩镇联营路XXX号贺怡宾馆305室、联营路欧兰网吧等地进行看管。直至次日22时许,公安人员接他人报警后至欧兰网吧将李某甲解救,并当场抓获曹垒垒、王太兵。2015年4月23日,被告人郑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公诉机关为确认上述事实向法庭宣读或出示的证据有:被害人李某甲的陈述,同案犯曹垒垒、王太兵、杜之星的供述,辨认笔录,照片,刑事判决书,案发及抓获经过等,证明被告人郑某非法拘禁他人。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郑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辩称其没有纠集曹垒垒、杜之星等人,人都是杜之星叫的,其没有威胁过被害人,也没有指使他人看管被害人,被害人都是来去自由的。经审查,1、被害人李某甲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实,2015年1月18日19时许,其在本市闵行区北吴路北吴宾馆门口被郑某带人强行推上车,并带至松江车墩一村庄河边,郑某等人以浇汽油、扔黄浦江、洗冷水澡等言语威胁其还钱,未果,后又带其至车墩一宾馆开了一个房间,郑某先走了,留下三个男子(经辨认系曹垒垒、王太兵、杜之星)看管其,三人逼其通宵打牌,一直到次日早上,郑某带人过来替换了曹垒垒、王太兵,他们又带其到了车墩广场一轿车内,逼其还钱,到傍晚左右曹垒垒、王太兵又过来替换了杜之星,后郑某、曹垒垒、王太兵带其到了网吧开了三台机器后郑某离开,其在网吧发短信让朋友报警,到了22时许,民警过来将其解救并抓获曹垒垒、王太兵的事实;2、同案犯曹垒垒、王太兵、杜之星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15年1月18日19时许,其等在被告人郑某的纠集下,至本市闵行区北吴路北吴宾馆将李某甲强行带至本区车墩车墩广场及联庄村一河边,郑某买了一块肥皂威胁李某甲要他洗冷水澡,曹垒垒、杜之星在旁帮腔,未果,其等又带李某甲到了车墩联营路贺怡宾馆开了一个房间,杜之星先开车送郑某离开,回来时称郑某说要看好李某甲,后其等陪李某甲通宵打牌,到了次日早上,曹垒垒、王太兵先行离开,李某甲是郑某、杜之星看的,到了20时30分,郑某又打电话叫曹垒垒、王太兵过去,并带其等到了欧兰网吧开了几台机器后离开,由曹垒垒、王太兵继续看着李某甲,到了22时许,警察过来将曹、王带走的事实;3、现场照片证实,案发现场的概况;4、刑事判决书证实,同案犯曹垒垒、王太兵、杜之星均已被判刑以及被告人郑某的前科情况;5、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郑某的到案情况。上述证据经本庭当庭质证,证据间能够相互印证,来源合法。本院据此确认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成立,关于被告人郑某提出其未纠集他人、未威胁被害人、未看管被害人的辩解,经查,同案犯杜之星、曹垒垒均证实其等系在郑某纠集下参与了本案,郑某在车墩联庄村一河边对被害人进行了言语威胁,且案发当晚郑某离开前吩咐其等要看管好被害人,而被害人李某甲亦证实郑某在整个非法拘禁期间起主导作用,上述证据已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足以认定。被告人的上述辩解,与本院查明的证据与事实不符,不予采纳。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纠集多人非法拘禁他人,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综上,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以及前科情况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郑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23日起至2016年10月22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张 华人民陪审员 李美华人民陪审员 张士雄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 鹏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