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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集民初字第222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周勇胜与方雄鹭、谢世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勇胜,方雄鹭,谢世强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集民初字第2228号原告周勇胜,男,1957年出生,住福建省厦门市。委托代理人陈萍,福建联合信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方雄鹭,男,1969年出生,住福建省厦门市。被告谢世强,曾用名谢世勤,男,1969年出生,住福建省厦门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勇胜与被告方雄鹭、谢世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勇胜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勇胜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周勇胜承担。审判员  韩德坤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郑 好附:本案所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