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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法民初字第319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焦杰与山东新秀纺织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焦杰,山东新秀纺织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法民初字第3190号原告焦杰。被告山东新秀纺织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甫新。委托代理人仪晓峰,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焦杰与被告山东新秀纺织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焦杰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在庭前提出未到庭的正当理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毛伟涛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单秋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