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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铁民初字第0016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张鑫茹与西安天盛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未央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鑫茹,西安天盛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铁民初字第00162号原告张鑫茹,女,2003年2月24日出生,汉族。法定代理人张小卫,男,汉族。被告西安天盛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唐延路3号1幢2单元22105室,组织机构代码69861898-7。法定代表人陈玉芹,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苏殿斌,西安天盛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工作人员。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凤城二路海璟国际2幢2单元22001号,组织机构代码78357171-4。代表人杨燕,经理。委托代理人申军,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未央支公司工作人员。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鑫茹诉被告西安天盛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未央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鑫茹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鑫茹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鑫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鑫茹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秋实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 倩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