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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公民二初字第127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吉林省国荣办公家俱有限公司与笪国辉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公主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林省国荣办公家俱有限公司,笪国辉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公民二初字第1272号原告:吉林省国荣办公家俱有限公司。住所地:公主岭市铁南西街6833号。法定代表人:姜育邖,系单位负责人。被告:笪国辉,男,公主岭市人,现住公主岭市。吉林省国荣办公家俱有限公司与笪国辉存在债务纠纷,笪国辉于2015年8月22日将重载卡车停至吉林省国荣办公家俱有限公司门口,阻碍其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吉林省国荣办公家俱有限公司将笪国辉诉至法院,要求判令笪国辉立即停止妨碍行为并承担相应损失。本案在立案受理后,因笪国辉将放置在吉林省国荣办公家俱有限公司大门处的重载卡车移走,其妨碍成产经营的事实已经不再存在,吉林省国荣办公家俱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申请撤销对被告笪国辉的告诉。本院认为,吉林省国荣办公家俱有限公司系自愿申请撤诉,并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吉林省国荣办公家俱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吉林省国荣办公家俱有限公司负担50元。代理审判员  卜祥瑞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施 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