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玉民初字第254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孟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玉民初字第2540号原告:孟某,农民。被告:刘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孟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孟某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孟某愿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孟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孟某负担。审 判 长 江万军审 判 员 刘丽颖人民陪审员 刘瑞玲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韩鑫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