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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玉民初字第254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孟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玉民初字第2540号原告:孟某,农民。被告:刘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孟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孟某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孟某愿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孟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孟某负担。审 判 长  江万军审 判 员  刘丽颖人民陪审员  刘瑞玲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韩鑫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