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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芦法执补字第9-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苏合攀与李国兵、刘建平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合攀,李国兵,刘建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芦法执补字第9-1号申请执行人苏合攀,男,1976年3月17日出生,汉族,河南省郑州市人,系株洲市芦淞区华鑫服饰商务写字楼三楼租户,住郑州市金水区李镇庙李村。被执行人李国兵,男,1967年9月24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长沙市人,系株洲市芦淞区华鑫服饰商务写字楼三楼业主,住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海创明珠花园**栋*****号。被执行人刘建平,男,1964年3月19日出生,汉族,湖南省益阳市人,系株洲市芦淞区华鑫服饰商务写字楼三楼业主,住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山水国际*栋****号。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苏合攀与被执行人李国兵、刘建平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租金78120元、押金10000元、装修费18958.3元、可得利益损失93000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另支付案件诉讼费、执行费。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证,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09)芦法民一初字第248号民事判决书、(2009)株中法民一终字第38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吴 博审判员 周 君审判员 刘 寿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谭文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