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鄂东西湖执字第0014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冯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建华,冯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东西湖执字第00141号申请执行人吕建华。被执行人冯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吕建华与被执行人冯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冯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冯伟的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卫国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许鹏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