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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观民诉保字第00088-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汪小粉与方国建、吕建武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汪小粉,方国建,吕建武,李劲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观民诉保字第00088-1号原告:汪小粉,女,汉族,户籍地,经常居住地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委托代理人:汪来周,系汪小粉丈夫。委托代理人:杨宏伟,安庆市迎江区华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方国建,男,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被告:吕建武,男,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委托代理人:陈爱明,安徽雷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劲松,男,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本院于2015年1月30日作出(2015)观民诉保字第00088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双方已协商,原告汪小粉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告吕建武、李劲松银行存款85万元或其同等价值财产的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立即解除对被告吕建武、李劲松银行存款85万元或其同等价值财产的查封。审 判 长  戴 明审 判 员  刘 萍人民陪审员  严春梅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杨 帆附本案适用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最高人民法院关��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一)保全错误的;(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三)申请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的;(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保全措施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