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民一初字第0062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葫芦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龙民一初字第00627号原告张某某,女,葫芦岛市委托代理人杜志庚,女,辽宁葫芦岛。被告王某某,男,葫芦岛市。原告张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杜志庚、被告王某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01年经人介绍相识,2002年2月1日登记结婚,双方都是再婚,婚后感情一般。在婚后的生活当中,原告与被告因家庭琐事经常生气吵架,被告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造成原告身体多处受伤。被告的行为使原告身心受到严重的伤害,夫妻关系名存实亡、无和好的可能。故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原、被告离婚,平均分割位于葫芦岛市龙港区XX住宅楼的楼房一户,并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被告王某某未提交书面答辩,口头辩称,我与被告感情并未破裂,坚决不同意离婚。原告所述的我夫妻的共同财产我也不同意分割。经审理查明,原告张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经人介绍相识,2002年2月1日登记结婚,无子女。原、被告双方婚初感情尚可,后双方经常因为家庭琐事发生口角。现原告张某某起诉称与被告王某某夫妻感情已经破裂,要求与被告王某某离婚,被告王某某当庭表示不同意离婚。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结婚证、报警记录等证据材料载卷,经开庭质证、本院审查,可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的夫妻感情并未达到完全破裂的程度,只要双方克服彼此的缺点,增强理解和信任,夫妻关系还能维持,原、被告双方均应珍惜这美好的家庭。在家庭生活中,夫妻之间产生矛盾是难免的,双方应当冷静对待,及时沟通和交流意见,化解矛盾,不能轻言离婚。原告起诉离婚,被告表示不同意离婚,说明被告对原告及家庭仍有感情,原告应该给被告一个和好的机会,而且原、被告双方均系再婚,双方均应珍惜重新组成的家庭,故本院对原告提出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150.00元(已减半),由原告张某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张浩月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牛 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