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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潼民初字第063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原告西安某某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市临潼区某某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某某有限公司,西安市临潼区某某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潼民初字第0635号原告西安某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某,该公司总经理。被告西安市临潼区某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侯某某,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某某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市临潼区某某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西安某某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侵犯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西安某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1元,由西安某某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张莎莉人民陪审员  高 辉人民陪审员  屈建涛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杨婧博 来源:百度“”